(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龙道、江鹏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龙道,江某,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龙道,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法定代理人:饶三毛,系江某母亲。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川安,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张贤惜,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龙道、江某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龙道、江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龙道、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龙道、江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上诉人江龙道、江某负担(已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