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诺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与韩冬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诺瑞利科技有限公司,韩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3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诺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显青,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韩冬生。本院在执行(2014)黄民初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诺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冬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祁阳县法院管辖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俆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