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徐廷真与唐艳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廷真,唐艳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廷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飞燕,男,上诉人徐廷真因与被上诉人唐艳、詹飞燕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廷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廷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徐廷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审 判 员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