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立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关小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小满,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关小满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民字第16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自己拥有居住权的房屋进行置换并签订了《备忘录》,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是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系因房屋置换引发的合同纠纷,不是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纠纷;该案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以李丽娟为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8月,其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学院任教师职务。按照学校政策,其于2004年11月13日分到位于山东商业技术学院的教工宿舍楼的住房,同日上诉人与学院签订了协议书,对该住房进行装修后居住。2008年,李丽娟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根据学院的政策分到了位于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工宿舍楼的住房。李丽娟因无力交纳房款多次主动找到关小满及其母亲孙鲁明要求与关小满交换住房。关小满及其母亲在李丽娟的一再请求下,本着帮助李丽娟度过难关的原则答应了李丽娟的要求。2008年12月5日前后,关小满的母亲把某某室的房款交到了学院指定的银行帐户,李丽娟于2008年12月20日搬进了关小满原来居住的住房,关小满相应取得了李丽娟所分到的某某室的居住权,关小满对该住房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另外,李丽娟称自己刚毕业没有钱买家具请求关小满把其住房内原有的家具留给她使用,关小满答应了李丽娟的请求,并给了她4200元修缮资金。为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发生纠纷,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了《备忘录》。后来为方便管理,学院要求转让住房的职工到单位办理水电费更改手续,李丽娟拒不配合办理,也不履行《备忘录》第6条约定的与关小满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自去年以来李丽娟把住房出租给别人居住,关小满承担了房客(租房者)的水电取暖等费用,关小满多次找李丽娟要求其履约,李丽娟不讲诚信,无理取闹,无故拖延。因此关小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l、判令双方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备忘录》合法有效;2、判令李丽娟履行《备忘录》第6条约定的与关小满结算相关费用,李丽娟向关小满支付水电暖、物业费等费用(暂定5000元,具体数额以结算为准),判令李丽娟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3、判令李丽娟履行《备忘录》第4条的约定,就“保质金”4200元与关小满进行结算;4、判令李丽娟归还关小满存放在涉案房屋的两台空调、热水器、橱子、双人床、写字台等家具;5、判令李丽娟向关小满公开赔礼道歉;6、本案诉讼费由李丽娟承担。2015年5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历立民字第169号民事裁定,认为起诉人关小满所诉系因单位内部换房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关小满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关小满依据其与李丽娟签订的《备忘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是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备忘录》合法有效、判令李丽娟履行《备忘录》约定的相关义务并返还空调、热水器、双人床等财产。涉案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引发的纠纷,不属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李丽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关小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民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