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颜美华与赵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美华,赵春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颜美华,男,1962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国华,贵溪市直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霞,女,1966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国昌,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美华与被告赵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美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美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颜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