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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湘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湘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小字第3号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贵玲。被告王湘毅,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湘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湘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