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运发与柏万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发,柏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195-3号申请执行人朱运发。被执行人柏万强。关于朱运发与柏万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