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闽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上海闽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长青。委托代理人臧清源、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隆。被告经隆。被告经伟民。原告上海闽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隆公司”)、经隆、经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明军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闽企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起,原告与被告乐隆公司连续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均约定原告向被告乐隆公司供应模具钢,合同对货物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时间等均作了约定。后因被告乐隆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故于2015年2月5日出具《付款协议》,确认欠原告货款情况为:已开票1,024,418.39元、加工费不开票91,278.16元;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7日前付600,000元,其余在三个月分批付清,负责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乐隆公司作为欠款人盖章,被告经隆、经伟民作为负责人签字。2015年2月17日,被告经伟民作为被告乐隆公司负责人再次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一份,称预计于2015年3月5日前按协议支付货款等。后三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乐隆公司偿付原告货款1,115,696.55元;2、被告乐隆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3、被告经隆、经伟民对被告乐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购销合同、对账单、《付款协议》等证据。被告乐隆公司、经隆、经伟民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乐隆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乐隆公司收取原告供应的货物,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乐隆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及加工费并承诺分期付款,应当按约履行。被告经隆、经伟民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当对被告乐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此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闽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加工费1,115,696.55元;如果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经隆、经伟民对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4,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841元,由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隆、经伟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辰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