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管字第6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健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管字第60011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章锡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涛,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沈建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已于2014年注销,而其与原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兰州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据,本院不能确认该被告已经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王雯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