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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浦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东横港街1号。法定代表人沈金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进锋、陈贵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寺泾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居振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金虎。委托代理人沙伟国,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浦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文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坚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288元,由原告苏州市华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坚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