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柴玉霞,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妮,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胡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文浩,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樊家庄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玉霞、任晓妮、被告樊家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文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在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拥有一座五间北房,两间西房和一间门洞的院落。2014年8、9月份河津市出现多日连续降雨天气,原告北房突然出现地基下沉、墙壁多处裂缝,状况十分危险,明显沦为危房,根本无法居住,否则随时可能危及原告一家性命。经过原告查找原因,系被告为樊家庄村初中埋煤气管道时,未将位于原告北房西北角处煤气检查井井盖高于地面的绕井水泥抹严实,导致雨水渗入原告北房地基下,长期渗透,基下土壤凝化所致。2014年12月9日原告房屋经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系北房煤气检查井漏水,管道沟槽填埋未夯实致大量雨水渗入地下,引起原夯打不实的基下土壤液化,承载力下降,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原告家的北房构成整体危房,建议拆除重建,重建费用评估为274004元,鉴定费6000元。综上所述,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建费274004元,鉴定费6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照片十五张,用以证明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临猗司法鉴定中心(2014)建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受损的原因、受损程度及重建费用。鉴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花费6000元鉴定费。被告樊家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房屋受损的时间无法确定,并且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故原告所诉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樊家庄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确定房屋受损的时间,也不能证明其受损的原因是被告造成的;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工程造价的评估资质,不具备房屋安全的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房屋受损程度及重建费用的鉴定没有依据;对鉴定费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定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系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村民,2002年原告在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建筑了一座宅院,该宅院北临巷道、南临他人空置宅基地、东临他人空置宅基地、西临巷道,宅园内建有五间北房、两间西房及一间门洞。2005年左右被告樊家庄村委会对原告宅院北临的巷道进行了修建。2008年左右被告樊家庄村委会在原告宅院北临的巷道铺设了煤气管道,并在该巷道的西南角(即原告北房西北角处)修建了一个煤气检查井。2014年8、9月份,河津市出现了多日连续降雨天气,雨后原告发现其北房地基下沉,墙面出现裂缝。2014年12月9日受原告委托,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临猗司法鉴定中心(2014)建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房屋受损原因和修复方案、修复费或重建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意见为:杨某某房屋(北房)受损的原因是北房北煤气检查井漏水,管道沟槽填埋未夯实致大量雨水渗入地下,引起原夯打不实的基下土壤液化,承载力下降,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杨某某家的北房构成整幢危房D级,建议拆除重建,重建费用评估为274004元人民币,原告花费鉴定费用6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樊家庄村委会在修建煤气检查井时,对检查井的管道沟槽填埋未夯实,导致巷道的雨水渗入地下,引起原告北方的基下土壤液化,承载力下降,地基沉降不均匀,是造成原告的北房构成整幢危房D级,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因北房受损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建筑房屋时,对北房基下土壤夯打不实,对其北房受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其北房构成危房,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赔偿其北房重建费用,合理合法,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过高,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为原告北房重建费用274004元及鉴定费用6000元的80%即22400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224003.2元。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河津市赵家庄乡樊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