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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春秋与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秋,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58号原告:杜春秋,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金凡品,该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春秋与被告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