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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贵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贵强,周林林,吴振江,吴艳荣,张玉志,杨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贵强,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周林林,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吴振江,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吴艳荣,女,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张玉志,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传霞,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贵强、周林林、吴振江、吴艳荣、张玉志、杨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