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勇,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邓子勇,男。被告苟敏,男。原告邓子勇诉被告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子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苟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子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子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邓子勇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