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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勇,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邓子勇,男。被告苟敏,男。原告邓子勇诉被告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子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苟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子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子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邓子勇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