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明栋与高景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栋,高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栋,住宾县满井镇被执行人高景楠,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2015)巴法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据已执行的(2013)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高景楠“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