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市民。被告李某某,��,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