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理人陈德广,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