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明礼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周明礼,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周明礼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明礼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赵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明礼货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勇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渊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