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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含山县翔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含山县翔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被执行人胡阳,男,住含山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含山县翔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含山县翔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胡阳均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91344.5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含山县翔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胡阳现下落不明,也无存款,除其名下抵押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请处置相关抵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