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黎忠、程似锦与程似锦、肖望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黎忠,程似锦,肖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39号原告:余黎忠。委托代理人:毛顺忠。被告:程似锦。被告:肖望春。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黎忠与被告程似锦、肖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余黎忠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