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加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王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821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淮安市淮安区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颜赤,机构代码:01433682-4被执行人王加荣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加荣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3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加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王加荣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人民币1359元。因被执行人王加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王加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3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