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魏某某,女,1978年9月18日生。被告:时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