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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魏某某,女,1978年9月18日生。被告:时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