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运通与被告户照纠纷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运通,户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23号原告李运通,女,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新明,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户照,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通与被告户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户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运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