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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运通与被告户照纠纷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运通,户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123号原告李运通,女,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新明,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户照,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通与被告户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户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运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