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胡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光与严培林、冯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严培林,冯红,严培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张光,居民。被告严培林,居民。被告冯红,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培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培林、冯树红、严培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