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忠田与四川领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田,四川佳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黄忠田,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佳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扶政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忠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佳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佳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忠田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佳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金、违约金、下车费、后续租金、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共计471402.79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988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该案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71402.7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佳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忠田471402.7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988元。二、终结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8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