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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与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文,总经理。被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区。法定代表人:俞全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天豪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办公人员现已撤离住所地,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俊梅(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