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刘某,务农。委托代理人董淑红,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友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曹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陈永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印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