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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谷道林、王建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道林,王建忠,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谷道林。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委托代理人李伟刚。被告王建忠。委托代理人阙大锋。第三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洋。委托代理人刘奇。原告谷道林诉被告王建忠、第三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谷道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谷道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3182.5元,由原告谷道林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藤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