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储玲华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玲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82号原告:储玲华。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告:金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储玲华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故岳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金瑞生的住所地均在岳西县境内,因此岳西县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