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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明湘、白咸奇与陈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湘,白咸奇,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何明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咸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磊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何明湘、白咸奇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磊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