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奇与高军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奇,高军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奇,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军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上诉人吴奇因与被上诉人高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926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吴奇表示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