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与刘××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马××,女,汉族,天津市殊特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男,汉族,天津市水利部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40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