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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李华与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煤坝路2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华,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陈李华。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煤坝路20号法定代表人鲁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华与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李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李华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李华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