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良必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43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必,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职务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57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