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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赤壁巿人民政府与深圳巿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巿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巿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巿人民政府,赤壁巿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巿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巿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栋*层。法定代表人魏连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壁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巿河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朝曙,赤壁巿人民政府巿长。原审被告赤壁巿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魏连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巿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宇顺公司)与被上诉人赤壁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赤壁巿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驳回深圳宇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深圳宇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深圳宇顺公司系上市公司,案涉项目总投资8.3亿元,属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关系到赤壁市乃至湖北省的投资环境问题,有着重大影响,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属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招商引资纠纷,如在咸宁市范围内审理,必然受到案外因素干扰,影响司法公正。请求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赤壁巿人民政府和原审被告赤壁巿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应以当事人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所主张的争议金额作为依据。本案系合同纠纷,赤壁巿人民政府向深圳宇顺公司和赤壁巿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已付工程款8703.7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应据此确定为9703.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属原审法院一审受案范围。上诉人关于本案在咸宁市范围内审理,必然受到案外因素干扰,影响司法公正的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为本案改变级别管辖的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