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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东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宁与被告常小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宁,常小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东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杨国宁,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小献,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国宁与被告常小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卜志愿、孙雪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小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宁诉称,被告常小献于2014年3月9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到期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整及给付利息2万元。被告常小献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9日,被告常小献向原告杨国宁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期一年,年利息2万元;该款项由杨国宁取现10万元交付常小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常小献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2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清单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常小献向原告杨国宁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流水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息2万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到期后,被告常小献未能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被告常小献应归还原告杨国宁本息合计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小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国宁人民币12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常小献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常小献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卜志愿人民陪审员  孙雪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