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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溪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耐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丹彤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