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雨竹与辽宁时代商报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雨竹,辽宁时代商报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930号原告:孟雨竹,女,汉族。被告:辽宁时代商报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雨竹与被告辽宁时代商报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孟雨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雨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雨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雨竹负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