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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特字第6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负责人:何华平,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鸿,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振阳,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汪雨笋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称:201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温银901032014年高抵字0002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名下房地产为其与申请人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8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11280000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等。2014年3月19日,双方就上述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为位于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涌林路35号的工业产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山国用(2014)第4-0271号;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金川街道字第T20140009**号、第T2014000929号]。201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双方签订了编号为901032015企贷字00029号《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6‰;借款人若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在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若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5000000元。201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利息逾期,至今未交,为此申请人依约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至201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02071.57元。为此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一、准予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涌林路35号的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对上述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主债权本金5000000元、利息102071.5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申请人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形式、内容合法有效。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实属违约。申请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将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进行变价,在所得的变价款中就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涌林路35号的工业产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常山国用(2014)第4-0271号;他项权证号:常房他证金川街道字第T20140009**号、第T2014000929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02071.5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以债权数额1128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受理费47514元,减半收取23757元,由被申请人常山昊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雨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