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道伟与石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道伟,石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辉民小字第34号原告高道伟,男,1982年11月9日生。被告石志远,男,1969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道伟与被告石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