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安徽安粮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95号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安粮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任远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安徽安粮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安粮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万元,并提供周楠位于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的房地权证为萧龙城字第××号房屋一处及孟文的苏C×××××号奥迪A8小型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安粮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万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周楠位于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的(房地权证为萧龙城字第××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孟文的苏C×××××号奥迪A8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