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曾用名刘欢玲)。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3日分居至今。2014年11月10日,刘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认为双方自恋爱时就开始打架,现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其在庭审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7号19栋1单元3-2号的房屋确认归女儿刘某乙所有,又表示刘某甲在婚姻期间有外遇,要求刘某甲赔偿其损失100万元。之后,王某又在该院2015年1月22日的谈话笔录中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前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并强调如刘某甲不同意将财产归女儿所有,其坚持不同意离婚。刘某甲不认可其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不同意王某的要求。双方均表示如果离婚,由女儿自愿选择离婚后随哪一方生活。双方还表示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婚生女儿刘某乙在该院2015年3月20的笔录中表示,如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本案经该院调解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缔结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刘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该院要求离婚,王某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经该院调解无效,双方已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离婚的条件,故对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王某以按其意思处理财产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与法不符,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要求刘某甲赔偿损失100万元一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甲存在以上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婚生女儿刘某乙的抚养一节,现小孩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随母亲生活,该院尊重其意愿,并结合本案实际,酌情刘某甲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处理,故本案不再就此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刘某甲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乙(××××年××月××日出生)由王某抚养,刘某甲每月3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刘某甲已预交),由刘某甲负担150元,由王某负担150元并迳付刘某甲。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上诉人王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柳南区人民法院蔡坤宏法官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1)我与刘某甲还有感情,我爱刘某甲,爱自己的家,爱自己的小孩。判决书上做的笔录,全部都是蔡坤宏法官自己编写的,我没有那样说过,蔡法官做完笔录拿给我看,我当场就跟她说:你做的笔录,完全不是我刚才跟你讲的内容,我不同意,也不认可,当场我请蔡法宫重新给我做笔录,蔡法官态度十分恶劣,怎么也不同意,在我再三请求下,蔡法官才允许我在笔录上把我自己的真实意愿写了下来,但是蔡法官在判决书上没有把我所写的真实意愿做笔录,笔录纸上,我是这样写的:我不同意离婚,我不要求处理房子和财产,房子和财产全部归小孩,从签字之日起,请刘某甲养小孩,我养不起了。蔡法官没有帮我们调解一次,也没有调查取证,就采纳刘某甲起诉状捏造的虚假事实与理由,强行判决我们离婚。我女孩的抚养问题,蔡法官没有问我,没有找我协商,也没有帮我们调解,我什么都不知道,蔡法官就强行做了判决,我拿到判决书后才知道的。4月3日下午,我去法院,一到办公窒,气都没来得及透一口,法官就强迫我在传达纸上签名,我一签完名字,马上反映过来,觉得不对,我就跟法官说:不行,我还不知道签什么内容的名,你就先强迫我签了名,是对我不负责任,也是对我不公平啊。我要求收回刚才签好名的传达纸,法官态度十分恶劣,马上把我签好名的传达纸锁起来,然后才把判决书给我,我去外面吐口水,法官见机马上把门一锁,离开办公室,再也没有回来过。我不同意也不接受蔡法官在判决书上做的笔录和没有依法办案做出的强行判决,我要求蔡法官撤回判决并退回本案诉讼费,因为一切都是蔡法官失职失责没有依法办案结案造成的。(2)开庭当天,我把“写给两位老人的信”和答辩各一份上交给蔡坤宏法官做事实论证依据,交这材料时,我跟蔡法官声明和解释:答辩上的内容,只对刘某甲经常有讲假话办假事有吵架打架的恶习,有婚姻出轨行为,有家暴事实,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刘某甲这次起诉离婚和搬外面去住的真实原因做事实论证,其他所有事项都作废,不需要蔡法官采纳和处理。开庭当天,我先是选择性读这些需要的内容给蔡法官听,我读到中途,蔡法官嫌我读出来浪费时间,就不允许我读,要我上交答辩,我相信蔡法官才上交答辩的。蔡法官没有把我强调要的内容在判决书上做笔录,蔡法官没有把开庭时和找我谈话时我说刘某甲有婚姻出轨事实有家暴事实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事实在判决书上做笔录,并有意在判决书上避开不谈,蔡法官没有把我上交给她的“写给两位老人的信”和答辩状各一份在判决书上做笔录,开庭当天,我当庭把“写给两位老人的信”和答辩各一份交给刘某甲做论证事实依据,刘某甲开庭没有交任何材料给我,蔡法官没有把我和刘某甲交换证据的情况在判决书上做笔录,只把我上交给她的保证书一份在判决书上做笔录,更让我不能理解的是:蔡法官有意违背我的真实意愿,把我再三强调做废不需要法官处理的其他内容,有意在判决书上做上笔录并当依据采纳,我请问蔡坤宏法官,她为什么要这样做?还有,蔡坤宏法官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也没有问我本人,就在判决书上写我是无业人员,这又是为什么?蔡坤宏法官没有调查事实真相,没有帮我们调解一次,没有依法尽职尽责审案结案,没有依法维护我妇女和我女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本人要求蔡坤宏法官向我全家道歉。(3)刘某甲经常对我这样说:公检法部门就是执法人员的家,执法人员说了算,谁要跟执法人员打官司,不管你有多正确和多有理由,结果永远都是输,他还说:他是共产党认可的,在柳州市各部门,他有的是部队转业战友,有的是公检法同行业的执法工作人员,说要我哭都没门。判决结果也证实了刘某甲所说的话。我身为妇女,希望得到法律的援助,不希望得到蔡坤宏法官失职失责不调查事实真相不依法审案结案给我造成伤害和打击.因为这样,我怕上诉也不敢上诉,我恳请上级领导派人调查蔡坤宏法官为什么不调查事实真相,为什么不依法审案结案就强行判决离婚,为什么没有问我没有找我协商没有我们调解,就强行判决我女孩的抚养问题,蔡法官强行判决我女孩抚养问题的依据是什么?刘某甲一路打架走来,经常讲假话办假事,欺骗领导和家人,害人害家庭害社会,我身为女人,被刘某甲对婚姻不忠诚,被刘某甲家暴,被刘某甲虐待和遗弃,一直保持沉默,无怒无悔的独自一人坚持养家养小孩,还要被法官违背事实真相乱给我做笔录强行判决我们离婚,强行判决我女孩的抚养问题,我到底错在哪里?我恳请上级领导派人调查取证刘某甲起诉离婚状所写事实与理由的真实性,调查取证刘某甲离家出走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真实情况与原因。我恳请上级领导为我母女伸张正义,为我母女申冤,还我母女公平公正,讨回我母女应有的合法权利.(4)案件(2014)南民初(一)字第2587号民事案的真实情况与起因是这样的:2014年9月3号,刘某甲独自一人回湖南老家休公假,9月4号,刘某甲串供父亲和兄弟一起去找他的亲弟媳论理,因为弟媳要赡养自己80多岁的亲生母亲,刘某甲带头坚决阻止弟媳赡养亲生母亲,弟媳不听,刘某甲就对弟媳拳打脚踢,还在大街上追着弟媳打,把弟媳打得遍体鳞伤,弟媳打电话向刘某甲所里报案,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当地派出所论理时,刘某甲想再打弟媳,被民替当场赶了出去,弟媳晚上回家,一直不见上学的女孩回家(己放学几个小时),家人和班主任四处寻找无果,情急之下,他弟媳找到了我的娘家,问到了我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告诉我她女孩走失之事,哭着求着我打电话给刘某甲和他弟问她女孩是否和他们在一起?听说侄女走失不见了,我也心急如魂!马上打电话给刘某甲和他弟,打过去刘某甲的电话是关机,他弟的电话总设置为:你拔的电话正在通话中,我就打电话告诉弟媳,他们的电话我也打不通。弟媳就问我是否知道永芳的号码(刘在贵州的二弟)?我说知道,她就求我打电话给刘某甲的二弟,请他打电话给他的哥和弟,问侄女是否和他们在一起?我打了二次电话给刘某甲的二弟,都不接,我就发信息给他(永芳:我们有仇吗?接不接电话是素质问题),他不理,我又发信息给他(刘教授:刘永和的女孩走失不见了),当时我很想通过这条短信能激发刘某甲二弟的灵魂,万万没想到的是:他还是不理不睬,我后来才知道,刘某甲三兄弟和他父亲因为弟媳要赡养亲生母亲的事,刘某甲还没有回老家时,他们父子就早有商量,等刘某甲回家一起去好好收拾弟媳,所以刘某甲二弟对侄女走失不见的事不理不睬,之后我也不想再去求刘某甲的二弟,只好打电话安慰弟媳不要哭不要急,想办法找人。最让我心酸的是:第二天一大早6点过几分,刘某甲的二弟打电话给我,我当时认为有好消息了,马上接电话高兴地叫他永芳,我话没说完,刘某甲的二弟就在电话里向我骂了一大堆下流话,骂完就挂了电话。迫于良心发泄,我就一片好心发短信指责刘某甲,短信内容的话语难听一些,但实质内容都是为一大家好,心里只希望刘某甲看了信息后能反思考能收敛一点,别来无恙我发刘的短信还保存在)。因这事,刘父子认为我在帮弟媳,没有和他们父子站在一边帮着打骂弟媳,刘父子对我怀恨在心,在湖南,刘某甲当着弟媳的面说:回去我再好好收拾王鸡婆,刘某甲父亲对小媳妇说:如果我不把你们两对(我和小弟媳)的婚离掉,就不算我狠,我就不姓刘,刘某甲父亲带着小儿子一起去小儿子家,老的打媳妇,小的打女儿,打完后,刘某甲父亲抢走小媳妇家的油和电视机,抢走小媳妇的房产证,刘某甲的弟就清好自己的衣物和生活用品,跑外面去住,不拿一分钱给家里用,不管儿女的死活刘某甲回柳州后,为了达到惩罚和虐待我母女二人的目的,同样清好衣物和生活用品跑外面去住,拿走户口本,拿走购房和贷款合同,不拿一分钱给家里用,不拿一分钱给女儿做学习生活费,不管女儿的死活,女孩打电话求刘某甲要钱他也不给,女儿明年高考学校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我们求刘某甲要户口本,他怎么也不给,逼着我去派出所找他所长求助,刘某甲才去学校办理,我要户口本、购房和贷款合同办事情,刘某甲拿着夫妻共有的材料死也不给我,我发信息找所长帮忙,所长帮说了,刘某甲也不给,一直拿着夫妻共有的材料据为私有.刘某甲身为公安民警,执法不知法,不讲一点道理,经常讲假话办假事,捏造事实欺骗领导和家人,刘某甲有三兄弟,他却有意跟教导员讲假话,说他只有一个在贵州教书的弟,捏造事实证明他没有在老家找弟媳打架的事,因为刘某甲找弟媳打架的事,从去年9月到现在,我和他弟媳都被他害成独自一个人带着儿女艰难而痛苦的生活,刘某甲就串供他弟,两个人都跑外面去住,不管家和儿女,不拿一分钱给家里用,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刘某甲起诉离婚的真实事实与理由都是因为刘某甲找弟媳打架的事所引起的,刘某甲父子认为我在帮弟媳,没有帮他们,刘某甲对我怀恨在心,为了报复我,他就捏造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去柳南法院起诉要和我离婚,在起诉状里,刘某甲还讲假话,他是被迫离家分居。我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帮我教育刘某甲,好好做人做事,主动承担养家养小孩的责任,谢谢法官!被上诉人刘某甲答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纯属捏造,全部是假话,诬告一审法官,诬告我以及我的家人。2、同意一审判决,一审主审法官判决是公正的。3、上诉人平时脾气很暴躁,世界上的男人她都知道,上诉人是没有良知,给我造成身心上的伤害。4、我和上诉人现在没有感情。5、现在婚生小孩一直都是我在抚养,房子现在在银行贷款,共同债务上诉人根本不理。6、上诉人竟然发信息诽谤骚扰我的正常生活,而且发信息到我们村,骚扰我们村的生活以及我父母的生活。7、我要和上诉人划清界限,非离婚不可,财产要依法分清。8、上诉人搞鬼搞怪,弄出电话清单,如果是女的接电话就要别人交出来和我的关系。上诉人王某在二审提交了“刘某甲是这样的人”、“我的请求”、“刘某甲的家暴事实”、“请刘某甲把证据交出来”和“婚外情事实”,该五份材料均为王某自己对本案提出的相关意见。被上诉人刘某甲提交了王某发送给其的手机短信书面记录,王某表示对此可以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王某与刘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3日分居至今,刘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王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时亦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一审、二审调解均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当认定王某与刘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当准许双方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的处理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王某以按其意思处理财产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与法不符,不予支持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亦予以确认。王某在二审提出双方尚有感情不愿意离婚的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刘某甲坚持坚决离婚的诉讼态度,故对王某提出不离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婚生女儿刘某乙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刘某乙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确定刘某乙由王某抚养,并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刘某甲每月支付刘某乙抚养费800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经查一审庭审记录,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了调解程序,因刘某甲不同意调解而无达成调解,一审法院因此而判决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另外,王某提出的第二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人王某已预交),全部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古龙盘审判员丘洪兵代理审判员翁春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李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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