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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景学与大连慧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权、韩立和、李桂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学,大连慧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权,韩立和,李桂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初字第4951号原告:李景学。委托代理人:杨仁满。被告:大连慧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成波。被告:张权。被告:韩立和。被告:李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学与被告大连慧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权、韩立和、李桂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慧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权、韩立和、李桂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学撤回对被告大连慧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权、韩立和、李桂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李景学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