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闫某某,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