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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80号原告闫某某,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