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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琴诉被告金吉子追偿权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金吉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343-1号原告:王淑琴,女,汉族,延边州脑康医院退休护士,现住延吉市。被告:金吉子,女,朝鲜族,延吉市粮油加工厂退休工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诉被告金吉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琴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金吉子工资卡内2.5万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金吉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5万元(账号为602491012204029449);二、冻结担保人郭贵香提供的银行存款5000元(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2491032260892927)。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原告王淑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继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