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志有与赵秀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有,赵秀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405号原告韩志有。委托代理人胡倩,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慧。原告韩志有与被告赵秀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志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博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