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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前北焦村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前北焦村人。申请人某某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