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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邾玢鑫与黄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邾玢鑫,黄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邾玢鑫,三峡大学老师。委托代理人余佩佩,宜昌德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俊,长江实业公司西坝门诊医师。委托代理人XX武,三峡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邾玢鑫与被告黄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邾玢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邾玢鑫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邾玢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邾玢鑫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