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邾玢鑫与黄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邾玢鑫,黄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邾玢鑫,三峡大学老师。委托代理人余佩佩,宜昌德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俊,长江实业公司西坝门诊医师。委托代理人XX武,三峡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邾玢鑫与被告黄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邾玢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邾玢鑫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邾玢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邾玢鑫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