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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万鹏与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鹏,郭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李万鹏,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郭广,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李万鹏与被告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聚武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鹏诉称:被告自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在我店“第六街咖啡”买衣服,多次赊帐,欠款计2050元。经多次电话短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迟还款期限,最后一次电话催要时间是2014年8月3日。被告欠款至今未还,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欠款20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万鹏在诉状上载明被告郭广的住址为“界首市五大街解放路6巷26号”,本院按此地址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郭广送达应诉材料。2015年5月27日,界首市速递物流营业部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为由,将该特快专递退回本院。经实地查明,界首市五大街解放路6巷26号现由他人居住,而非被告郭广的住所地,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万鹏的起诉。原告李万鹏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聚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