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周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77-1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魏重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雨,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孙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佳慧 微信公众号“”